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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两次拆迁补偿违法吗

2024-07-16 来源:步旅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才能法律效力的,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判定规则是什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中内容主要是拆迁当事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的约定。有效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补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拆迁补偿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呢?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拆迁土地补偿标准:

1、拆迁资产的补偿,即不能搬迁的土地或房屋以及设备的损失;

2、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

3、设备搬迁的费用、物资运输的费用等;

4、企业因为拆迁解聘员工的安置补贴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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