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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自诉案件吗?

2024-07-06 来源:步旅网

不是,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自诉案件的对称,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都是公诉案件。我国刑法对自诉案件的分类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不属于上述的自诉案件,故而该罪是公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

1、一般伤害案(情节轻微);

2、公然侮辱、诽谤案;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重婚案;

6.破坏军婚案;

7.虐待案

8.遗弃案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刑法27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因此,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参照上述标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如果不够追究刑责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责任。

3、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都必须依法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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