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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能否签合同?

2024-07-03 来源:步旅网

本文研究了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是否能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由公司承担,或者由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

法律分析

一、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是否能够签署合同?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由公司承担,或者由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内容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分公司并没有法人,所以是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总公司授权了,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那么分公司也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应当由总公司对相关合同的认定作出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署合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可能会与公司共享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如果分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涉及到公司的利益,那么该合同也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总之,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基本事实是不可否认的。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是否能够签署合同以及其法律后果和诉讼主体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由公司承担,或者由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其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所签定的合同依据是无效的。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公司不能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分公司并没有法人,所以是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总公司授权了,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那么分公司也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应当由总公司对相关合同的认定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08-27)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2009年8月27日删除)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08-27)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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