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投诉可以_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2、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3、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4、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 建设工程合同 司法解释》第三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