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养老金一次性补充申请的办理机构和办事依据。办理机构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包括多个文件,包括《上海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
法律分析
养老金一次性补充申请的办理机构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94号];
2.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4.关于调整1995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48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办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足额计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核算和发放,具备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3. 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备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办理机构。
综上所述,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办理机构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金一次性补充申请的办理机构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包括《上海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调整1995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