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政府拟出让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可证);
3、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图纸(包括红线图、规划图);
4、建设用地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5、建筑总平面图
6、银行建设资金证明
7、有地质灾害的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8、土地预审报告
(二)办理报告手续由管委会审核后报土地管理主管总门审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提出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初审合格后,组织人员对实地进行地籍调查。
(四)对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合格的土地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一、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