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内容如下:
1、女职工哺乳期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哺乳期间,女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可以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禁止用人单位在一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一、女性就业保护政策规定
女性就业保护政策: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怎样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四、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