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处罚新规是: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劣药的定义: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称为劣药。在购进管理上,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未对药品购进单位和购进票据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核,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有的则流于形式,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为不法药贩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以来,金华市零售药店连锁率已超过90%,远高于全省30%的平均水平,零售药店药品购进渠道进一步规范,但部分私人诊所药品购进渠道相对混乱。同时,自部分县市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以来,农村地区零售药店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也有部分药店受利益驱使,只求低价,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直接购进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