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