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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恐吓录音算证据吗

2024-07-17 来源:步旅网

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一、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账的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账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审理中如何进行质证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4、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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