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号
被申请人:xx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局长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罚字【20xx】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本办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xx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