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而自动转化成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房产,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姓名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有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