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宝宝抚养权需要的证据有:
1.工作收入证明;
2.住房证明;
3.孩子户籍上学证明;
4.父母的品行或身体疾病的证明;
5.孩子的年龄证明,两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抚养;
6.若己方没有生育能力的,还可以提供无生育能力证明。
一、军人一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想要争取孩子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得要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这样才能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双方的工作性质,取证证明哪一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也很重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看双方的工作环境更好一些,那个更利于带孩子。
3、收入状况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证明双方经济上的差异。
4、居住条件
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5、文化程度
一般在教育上都是有差别的,高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6、性格修养
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比如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8、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如果离婚的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争议比较大,那么我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避免双方碰面会起纠纷对孩子引起不好的影响,父母离婚已是一种伤害,再因为抚养权的争夺而吵架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二、争取抚养费权需要什么资料
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主要依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裁判。首先,孩子在两岁以下的,一般归女方。所以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话,一定要将能证明孩子年龄的材料准备好。比如,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等。其次,孩子在两岁以上的话,法院裁判时就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孩子的成长习惯和一定年龄以上的孩子的意见了。所以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话,需要搜集以下的证据材料:1、证明自己经济收入高于对方的材料,比如工资流水等;2、证明自己住房条件优于对方的材料,比如自己名下的房产证;3、证明自己带孩子比较多、与孩子关系更为亲近的材料。4、8岁以上子女表达的想跟自己生活的意见。5、如果自己的父母能够很好的辅助自己带孩子的话,也可以提交父母的一些资料,比如退休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退休金流水等。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要如何争取呢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处于两周岁以下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如孩子超过两周岁了,则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归谁。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争取孩子抚养权:
1.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自己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提供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多与孩子沟通,多关心孩子,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
4.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以及居住环境、能给孩子提供的生活环境的证明,证明孩子跟随自己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