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生产性粉尘,如石油焦粉尘、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
4、时间因素,如长时间夜间工作,不合理的休息制度等。
在实际生产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联合存在,常可加重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及措施:
1、防治计划
(1)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项目部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治意识。
(3)各分部要对全体操作人员,尤其接触职业危害性因素较多,的电焊工、混凝土工等,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5)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项目部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5)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6)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7)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8)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项目部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