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必须专业分包,包括行业垄断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分包要求包括发包人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肢解发包、禁止违法分包和禁止转包。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并经建设单位认可。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违反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哪些项目必须专业分包
1、行业垄断的项目:消防、煤气、自来水加压、配电室高压侧。
2、特殊专业项目:手术室、金库、特殊设备等。
3、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网架、钢结构、幕墙、降水、护壁、打桩、弱电监控、电梯等。
现特级建筑企业均设有部分专业公司具备第三项中部分项目,业主可根据承包企业资质是否包括以及合同项目范围进行专业分包。前两项最好委托属地或管理部门直属企业。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具体要求
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禁止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建筑工程哪些分包可以不用资质
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是属于违反分包的行为。
(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
结语
建筑工程的专业分包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项目的特殊性、专业性和行业垄断性进行划分。发包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分包,禁止肢解发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行为。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的合理实施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