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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2023-10-02 来源:步旅网

伪造企业债券罪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标准:伪造企业债券数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法律分析

伪造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案件情节相关吗?

伪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与案件情节相关。在判决量刑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伪造企业债券罪的具体情节,如伪造金额、伪造手段的复杂程度、伪造行为的目的和影响等因素。案件情节越严重,量刑标准可能越高。例如,如果伪造企业债券金额巨大,并且对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可能会判处较重的刑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的解释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综合考虑众多因素来确定适当的量刑。

结语

伪造企业债券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企业债券的犯罪行为,根据数额大小的不同,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对于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行为,不仅会判处罚金,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在量刑时,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如伪造金额、伪造手段的复杂程度、行为目的和影响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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