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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罪的立案标准

2024-02-23 来源:步旅网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定罪标准: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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