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工作仍然难以进行,因此不完全依靠被执行人申报,而应当在立案之时就应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举证通知可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动产、不动、权利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及线索。二是告知其若要求法院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予证明该项财产的产权属被执行人所有,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是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将推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