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立案管辖根据以下因素划分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是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相互适应;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为了便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机关联合对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