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见的刑事案件,一般都由犯罪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如果因为管辖问题出现冲突,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是平级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
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上下级分工方面,刑诉法规定了某些类型的重大案件,由区县以上的公安机关直接负责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以上的公安机关直接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有以下6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侦查有利于打击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样,属于重要的打击对象。
3、涉外犯罪;
涉外犯罪,涉及到的问题较多,还涉及到对外关系,比较重要。
4、经济犯罪;
重大的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大,情况复杂,需要较高级别的公安机关处理。
5、集团犯罪;
集团犯罪影响面大,需要较强的侦查力量。
6、跨区域犯罪。
跨区域犯罪情况复杂,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面广。
对于某些重类型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由区县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管辖,是为了解决在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管辖冲突问题。但是,凡有规则都有例外,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切都以有利打击犯罪为出发点。所以刑诉法还规定了上下级管辖的灵活处理情况,即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由此可见,职责的分工并不影响案件的侦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