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时给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看具体三金给予的时间:如果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三金首饰,符合赠与合同的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此时,三金不属于彩礼范围,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如果是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购买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具有很强的风俗习惯的特征,具有很强的习俗性。应该根据婚姻双方及收受款项一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的方式进行处理。
从彩礼的给付时间上看,一般应从男女之间协商婚姻开始,直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为止。但是也要结合民间风俗,有些地方在婚姻登记之后、婚礼举办前这一特定的时间内为促成婚姻目的的财产给付,仍应认为是彩礼的给付。
二、返还彩礼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彩礼返还以当事人是否为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的依据,对于彩礼能否返还具有法定性。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返还。
(3)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根据实际给与返还。
由上述可知,尽管可能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是毕竟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被告非因为彩礼而导致生活非常困难,所以不得请求返还彩礼。
故此,“彩礼”的返还,涉及到各地的习惯、风俗,有时,返还与否与数额,有时也要看法官的经历及自由心证;试想一下,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之名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当事人再以“未登记结婚应退还彩礼”显然不公,且同居生活期间,也许这些彩礼早已消费殆尽,很难举证。因此,我们应该综合各种因素,衡量自己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