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逃跑应缴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