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之一,如果没有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