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全:
1、以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全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屋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交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半。
夫妻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一、购买什么保险离婚不分割
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一般不能分割、赠与和公证,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1月32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