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垫付的医疗费用保管好票据原件,直接支付给受伤者的钱款尽量要求伤者本人出具收条。2、缴纳在交警部门的保证金、预付金及时转入伤者医院账户,对于未转或未用完部分在事故民事赔偿前及时查询获知剩余数额。3、最好只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聘请护工费用、食宿、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如非紧急,尽量不要垫付,这么做并不是意味着不保护伤者,而是避免日后赔偿环节(如调解、诉讼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其个别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或自行赔偿标准过高,在后期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时只能自认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