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 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实际损失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
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作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损失。在存在市场之场合,损失要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易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可以采取反推的方法,将违约方所获得的利润,视为债权人的损失。
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84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590条规定的减损规则、与有过失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关于“与有过失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