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到达主义规则,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人需承担邮寄或延误导致的丢失或延误后果。
法律分析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样,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也有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之分。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方生效。在此之前,由于邮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丢失或者延误的后果一律由承诺人承担。
拓展延伸
合同中具体时间生效的规定方式有哪些?
合同中具体时间生效的规定方式有多种。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明确日期来规定,即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具体的日期,例如合同自2022年1月1日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事件触发来规定,即合同在某个特定事件发生后生效,例如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生效。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条件满足来规定,即合同在某个特定条件满足后生效,例如在支付全款后生效。此外,合同中也可以结合以上方式进行复合规定,以确保具体时间的生效方式符合双方的意愿和需求。总之,合同中具体时间生效的规定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结语
合同生效时间对当事人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到达主义原则,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若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视为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视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根据到达主义,承诺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方生效,此前的丢失或延误由承诺人承担。合同中具体时间生效的规定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明确日期、事件触发或条件满足来规定。具体规定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