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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

2023-10-03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按一般规则,凡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沿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了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证明责任负担上也不尽合乎情理同时又由于执行合同的义务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由主张已经 履行合同义务 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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