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考勤范围、标准和计算办法
第一条考勤范围
考勤范围包括课程表安排的课时以及学院安排的政治学习、班会、实习、劳动、开会、等集体活动。
第二条考勤标准
(一)要求请假、请假未获准和超过假期而缺勤者(包括因放假未能按学院规定时间返院者)为旷课;
(二)老师点名或开始讲课后进入课室者为迟到;
(三)上课时未经任课老师允许而先行离开课室者为早退;
(四)检查人员检查时学生不在现场可确定为旷课。
第三条考勤计算办法
(一)考勤计算的基本单位为节(课时);
(二)迟到、早退3次为旷课1节;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半节作旷课1节论;
(四)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按规定折合课时计算;
(五)6节折合1天。
第二章考勤程序与请假审批
第四条考勤程序
(一)课堂考勤表每次课一张,由任课老师考勤,上完课后即自行将考勤表保管好。班长应协助任课老师搞好考勤工作,同学们对考勤有疑问,应通过班长与任课老师核实,由任课老师或班主任更正。
(二)上课由任课老师考勤,学院安排的其他活动由班主任或负责该活动的老师考勤。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交由学生考勤。班长应及时将考勤表交任课老师,每次课程完成后在考勤表上签名,写明周次、课程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学生科负责复核和汇总全院考勤,星期一公布上周各班的考勤情况。
(四)班长、任课老师、班主任、学生科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各环节的工作并承担责任。班长应经常向班主任汇报学生出勤情况,协助任课老师搞好考勤工作;任课老师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考勤,并主动向班主任反映有关情况;班主任应全面掌握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经常检查班长的工作情况,严格按请假审批权限办事;学生科应做好全院学生考勤的复核、汇总工作,及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作出处理,并向教务科反映任课老师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教务科定期向各教研室、组反映任课老师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各环节相互监督、检查,共同把考勤工作做好。
第五条请假审批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包括病、事假),不得以电报、病假证明代替请假单。
(二)病假须附有院医务室或医院证明,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报学生科审批,1周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事假必须在请假单上写明请假原因,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报学生科审批,3天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按规定由学生科或主管院长审批的请假,一律先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再逐级上报、审批。
(五)学生干部无权批假。
(六)学生请假须将办妥手续的请假单交班长。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必须当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需要补假的,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书面陈述理由,由班主任上报学生科审批。
(七)学生在课堂上课时不得随便请假,有特殊情况者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并于当天将办妥手续的请假单交给班长。未征得任课老师同意或虽征得同意,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八)学生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确实不在学院时,可找学生科的同志代理。
(九)上课迟到者,下课后应找任课老师核实、更正考勤符号。
第三章违反考勤制度处理办法
第六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律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
第七条一学期累计旷课(包括迟到、早退等折算的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旷课30至39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至49课时者给以记过处分;旷课50课时以上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折合为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病、事假全学期累计超过四周者,作不能坚持学习处理,令其休学或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