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迁入公民年满6周岁且在人口信息系统内无照片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公民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夫妻投靠落户
登记条件 |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
登记条件 |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出生医学证明; 2.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5.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五、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出生医学证明; 2.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5.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离婚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离婚须满1年。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原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原迁出地或原籍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收养落户
登记条件 |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
申请人 | 收养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登记条件 |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家属随军落户
登记条件 |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家属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四、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五、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七、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其中高校、职业院校等毕业生,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商营业执照(聘用、劳动合同)等合法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稳定就业;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购房落户
登记条件 |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
申报材料 |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
其他要求 | 房屋所有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只办理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 |
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登记条件 |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下同); 三、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就读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升学)生落户
登记条件 |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请迁入登记的。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者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者肄业(退学)证明; 2.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创业地(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户口迁入就、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者毕业证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3.转(升)学学生到转(升)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报材料 |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军人退出现役落户
登记条件 |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可随迁。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刑释人员落户
1.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2.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者抚养人处、丧偶或者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包括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的,须提供记载有人口信息主项的户籍档案);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以及拟落户地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 2.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 |
其他要求 | 因未婚、丧偶或离婚等原因申请迁入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刑释人员的婚姻状况或由其本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提出申请。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包括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的,须提供记载有人口信息主项的户籍档案);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登记条件 | 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四、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的,须提供记载有人口信息主项的户籍档案); 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
申报材料 |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 |
申报材料 |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 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 一、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二、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
申报材料 | 一、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二、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在拟迁入地《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中的居住凭证; 5.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