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发(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换发(签注)手续的,原居住证过期失效;补办换发(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换发(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