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军人退出现役落户办理指南
登记条件 |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可随迁。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