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唯一的房产,被人以离奇的“超低价”出售。一套厦门岛内的房产,市场价高达上百万元,却以55万元的低价转让,成交单价仅每平方米8100多元。
这套房产被低价转让后,老赖名下再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这种情况下,讨不到钱的债主能否起诉撤销交易追回房产?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据悉,被告赵某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驾车撞伤了受害人吴先生,被判赔偿13万多元,但赵某拖欠9万余元赔偿款始终未还,而吴先生在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对方房产被低价转让。
这一套房产是赵某名下唯一的财产,该房产被转让后,赵某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原告吴先生根本讨不到钱。
怪事:老赖唯一房产,离奇低价出售
吴先生是一名外来工,之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赵某撞伤。吴先生受伤后,赵某被判赔偿13万多元,但是至今仍有9万余元赔偿款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吴先生得知被执行人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5万元出售给小林,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债权。
经查,赵某先是与老刘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后又签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公证后,老刘有权出售上述房屋,也有权与房屋买受人商定房产交易价格等,甚至还能代签房屋买卖合同。
不久后,老刘“代理”赵某卖房,他代赵某与小林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坐落于湖里区竹坑路的房产出售给小林,成交总价为55万元。这套房产为两居室,面积共计67平方米。
在这份协议中,老刘作为赵某的代理人于该协议“出卖人”处签名。双方还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为小林。
焦点:低价出售房产,房子能否追回?
近日,原告吴先生为此将赵某和购房人小林一起告上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赵某与小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
原告吴先生说,只要产权恢复到赵某名下,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名下有财产可执行,吴先生就能拿到赔偿了。“我的房子确实被低价出售了,不过我也是事后才知道的!”针对起诉,被告赵某答辩说,他为偿还银行的贷款向老刘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合同,赵某将其名下房屋抵押给老刘作为担保,不料对方竟会低价卖掉自己的房产。事后,赵某方知老刘将该房屋低价出售给小林。“我是合法购买房产的。”被告小林则答辩称,自己系从老刘处购买涉讼房屋,并且已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交易时并不清楚老刘与赵某之间存在纠纷。小林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自己已经是涉讼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因此不同意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低价不合常理,应当返还房产
法官调查发现,小林的答辩前后自相矛盾。他先是说,自己路过一家中介公司,旁边牌子写着案涉房产的联系人是老刘,遂电话联系老刘,并于2015年3月支付50万元购房款。不过,后来,小林又承认此前所作陈述不实,还说自己是在与老刘聊天时得知案涉房产要出售,遂于2015年4月支付购房款。
有趣的是,庭审期间,小林和老刘都承认,他们二人其实是“表兄弟关系”。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老刘以被告赵某名义与被告小林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存三大疑点合同应撤销
1.成交房价超低?
法官分析说,经查,赵某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上的落款日期应为倒签的日期。该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双方系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因此,赵某与老刘之间不存在买卖房产的真实合意,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说法自相矛盾?
诉讼中,小林对购买案涉房产经过的陈述前后矛盾,他与老刘约定付款期限为房屋产权过户3个月以后,也不符合房产买卖中以现金结算的交易习惯。另外,购房款是怎么支付的也存在疑点,老刘及小林对此均无合理解释,行为目的存疑。
3.卖房不用交房?
此外,案涉房产至今仍由赵某占有和使用,老刘或小林都未向赵某提出交房要求,这也不合常理。
基于以上种种不正常行为表现,使法院有理由确信老刘与小林之间为虚假房产交易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所以法院判决认定,老刘与小林串通,利用持有的《委托书》,以赵某的名义,低价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小林,该行为直接导致赵某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吴先生请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