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材料;
(四)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对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并及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政策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