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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20张床位以下且县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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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21

原文: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就是要经过消毒就行了。不用遵循表1和表2的排放要求,但有以下要求:4.1.4-4.1.6。
此外,地方的标准可能更严格一些。

禁止向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一、二类海域 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 使总余氯小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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