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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知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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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19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知识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鉴定机关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1)广义上讲,*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2)狭义上讲,*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本站讨论的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



主要区别1)司法鉴定必须由*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司法鉴定的原则1)合法、、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



司法鉴定的提起1)*依职权主动提起;2)当事人向*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指定。



司法鉴定的时效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2)司法鉴定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9、司法鉴定费的缴付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2)*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确定费用缴付人。



10、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举行听证会;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4)出具鉴定文书。



11、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书面陈述意见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13、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鉴定会技巧1)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2)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3)针对鉴定人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鉴定人为最重要的原则。



15、司法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医疗案件中,同时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般优先适用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2)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3)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决定。*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18、人民*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4)配合专家的检查适合情形对于已经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还有无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我们认为,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确定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再作司法鉴定。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仍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的;(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4)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此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当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结论的审查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4)必要时可向*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终止1)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2)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3)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4)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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