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东莞台达,上个星期五辞职的,星期五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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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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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03
就你叙说内容,回答如下:
1、你没法去劳动局咨询,因为目前没有劳动局这个单位。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2、你2016年5月6日星期五递交的辞职报告,因与工厂协商辞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在你应当继续上班才正确。不去上班,自己应该事前履行请假手续。
3、劳动者想依法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