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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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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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22:59
在青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首先,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提取方式。
其次,偿还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本息,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都允许提取。
正式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满足这一条件的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如果个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将被继承。
如果个人出国(境)定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调离青岛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者非青岛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青岛行政区离开本市,也满足提取条件。
对于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最后,如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也可提取公积金以支付相关费用。